今天头条-男子被反绑双手沉尸江中,两7旬老人成疑凶,被告家属曾悬赏50万追凶

山东临沂“2名7旬老人杀人沉船案”最近迎来新进展,二被告人之一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属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并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临沂沂南县发生一起沂河沉尸案,50岁的苏某双手被人反绑,脚被绑砖沉入河中,年近7旬的苏纪峰和苏晓峰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8月31日,临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苏纪峰和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此次发回重审,苏明双表示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他表示两名老人是无辜的,凶手另有他人,家属还曾悬赏50万元征集真凶线索。

案发附近的大桥

失踪村民被反绑双手沉江

苏家庄子村,地处临沂市北侧的沂南县,四百多户村民栖居于此,沂河沿村而过,勾连起村民们的生活起居。苏家庄子村往北2公里是榆林村,两村村民比邻而居,他们大多姓苏,都有些亲戚关系。平日里,有村民会去沂河打鱼。

死者苏某是榆林村人,靠打渔为生,时年50岁。2017年11月1日晚上8点左右,苏某在家吃完晚饭就到另一处临近沂河的小屋休息,第二天一大早老伴就发现他失联了。苏某的一支小铁船不见了,但是家里的渔网还在,苏某平日里下河捞鱼所穿的皮裤和靴子还在小屋中。

苏某的家人开始四处寻找他。11月2日,苏某的亲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苏某的爸爸找了一艘小船沿着河边寻找,沂河水域较为宽广,在葛沟大桥桥边发现了苏某常用来撑船的杨木杆子,以及他平时用来下网的拨根,“看到这些我就知道出事了。”苏某的父亲说。

2017年11月14日上午8点左右,苏某的姐夫和家人在沂河搜寻,发现一片水域有不明物体漂浮着,靠近后发现是苏某的尸体,其手在背后被绳子捆住。尸体下半身一直在水下边,不知是否拴着或者绑着什么东西。靠岸后,公安就封锁了现场。

2017年11月14日警方立案侦查此案。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死者苏某身高一米七五左右,尸体双手被黑色布绳反绑于身后。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长40厘米、宽21.2厘米、高17.7厘米的空心砖,脚踝处结扣为死扣。尸体颈部套有打活结的白色尼龙绳。

警方还勘察到,水面上距东侧岸边60米处、距南侧大桥400米处为沉船发现地点。

此后,警方对苏某尸体进行了鉴定,根据胃内食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1个小时左右。苏某是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枕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并抛尸入水。

邻村一对近七旬远房堂兄弟成疑凶

证人王某是当地一名老师,2017年11月1日下午曾开车去事发附近的葛沟大桥钓鱼,晚上7点半左右,他曾看见有两个人前后上了两艘船,晚上8点半左右,他往回走也看到两个人的自行车。

葛沟大桥西天网监控录像,记录了王某所看到的两个人当日在河边周围的活动轨迹,这两个人就是苏家庄子村的一对远房堂兄弟——苏纪峰和苏晓峰。11月1日15时12分从南边来,16时55分回;晚19时39分出现,21时51分回去。

另一处的沂河东岸葛沟橡胶坝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晩苏纪峰所带的头灯的灯光证实:该灯光于11月1日19时47分后出现在河面,21时46分开始上岸。断断续续的头灯灯光显示,该时间段二人在沂河西侧水域内从南向北移动,20时30分左右出现在苏某房子东侧附近水域,20时50分左右至21时30分显示有向北、向东、向西方向的移动,且中间有反复的情形;21时38分左右开始从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快速移动,21时45分左右到达葛沟大桥西侧灯光开始出现的地方。

苏明双在沂河附近

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和尸检,推算出苏某的死亡时间为饭后一小时左右,也就是说死亡时间应当为2017年11月1日晚20时至21时许。经过调取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发现,案发现场周围钓鱼的王某走了之后,没有其他人出现,因此苏纪峰、苏晓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一审判决书中警方的破案经过显示,2017年11月16日凌晨,警方对苏纪峰和苏晓峰进行传唤。17日10时许,二人先后供述了杀害苏某,并将其尸体捆绑空心砖沉入沂河,将苏某的小船沉入沂河的犯罪行为,11月17日18时、20时二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入沂南县看守所羁押,后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

同年,12月22日,两人被逮捕。后来,苏纪峰委托曾被羁押又被释放的同一看守所人员给他的儿子苏明双的传话,他和苏晓峰并未杀人,从此苏明双开始为父奔走,寻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苏明双表示,他的父亲是一名退休职工,每月都有五千多元的退休金,苏晓峰也有收入,并非以捕鱼为业,捕鱼只是消遣,他们不可能在捕到一些鱼后还去偷鱼,案件多处信息存疑。

一审认定二人为杀人沉尸凶手

2018年12月2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纪峰、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指控的案件情况为,案发当日下午,苏纪峰、苏晓峰在沂河内下网捕鱼,19时许收网但捕鱼数量少。两个人又到邻村村民苏某网箱内捞鱼,被苏某发现后遭到苏某的辱骂。苏纪峰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某,苏晓峰同意并将划船到苏某的船旁,苏纪峰趁苏某不备,持木棍击打苏某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两个人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某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一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苏纪峰、苏晓峰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某家属34652.5元。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令他们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矛盾重重、难以排除合理怀疑,难以排除他人作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分别提出上诉。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二审开庭期间,苏纪峰、苏晓峰的家人在网上公开发布悬赏50万元征集案件真凶的公告,“如果提供的线索情况属实,抓获了真正的凶手,我们家属将集两家族之力,给予现金50万元人民币重奖。”苏明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悬赏公告发出后,截至目前尚无线索。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苏明双处了解到,202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临沂中院重审

一审辩论焦点

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打印件是否矛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和二审期间,两名被告人的共计七名辩护律师都进行无罪辩护,并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两名被告人没有杀人,其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全案证据均存在严重问题,甚至还存在控方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的现象。

一审期间,辩护人提出相关位置不一致的两项意见,即两名被告人供述沉苏某小铁船的位置、苏纪峰关于将苏某小铁船上两块划水的竹片都扔掉的供述,都与警方现场勘查记录记载不一致。

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苏纪峰、苏晓峰商量并实施杀人及上沂河西岸找空心砖准备沉尸后,向沂河东岸行船沉尸、沉船的整个过程供述相互印证,虽二被告人所供述沉船地点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地点不一致,但二被告人所供述的地点系各自凭个人感知所做估计性供述,与公安机关精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距离上的不一致,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扔竹片的供述也与公安的勘查笔录无矛盾,法院未支持这两项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另外一项意见为,苏某死亡时间在当晚9点,而当晚9点二被告已返回家中。一审法院指出,根据监控和证人的证言,两名被告人骑自行车一前一后回家的时间是当晚9点55分,应以监控录像时间为认定证据。

关于辩护人指出袭击被害人作案工具未找到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沉尸,由于案发地点的特殊,该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据媒体此前报道,一审开庭时,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讯问录音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庭审时,律师质疑,既然停电,纸质笔录为何可以打印出来?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完整的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派出所做了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出具补充说明,该监控设备和电脑、打印机并非一条线路。且两名被告人在看守所后多次做出有罪供述,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二审辩论焦点

二被告是否有作案时间

二审庭审时,苏纪峰的辩护律师冯延强指出,苏某的死亡时间存疑。一审判决书显示,死者苏某的胃内充满食物,并且载明内有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份,以此推断其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左右。但是,卷宗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后附的图片却显示死者的“胃内空虚”,附图内容与正文文字内容直接冲突。

后二审检方提交情况说明,称此前的“胃内空虚”系标注错误,那图片应为“喉室、气管”,并附带提交了一张胃内容物的图片。对此,辩护人认为,尸检已经结束近四年了,这张图片是从哪里来的?为何未在第一时间作为意见书的附图?检方应当提供尸检全过程的录像,否则无法确定该图片的真实性。并且这张补充后的图片,依旧看不清胃内是何种具体的食物。

关于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一直是案件争议焦点。一审判决书显示,根据葛沟大桥西首的监控摄像头显示,两被告人白天下网用时1小时43分,夜间起网用时2小时12分,即夜间起网的时间比白天下网的时间多29分钟。为此,苏明双曾分别于2020年3月和8月到沂河现场模拟实验,起网时间比下网时间多出29分钟是完全正常的,因为夜间起网时存在视力不佳、网上有鱼要摘下来、渔网收起后要折叠等诸多影响速度的因素。他们据此推断,两位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在收网之后又去偷鱼、争吵、杀人、寻砖、沉尸、沉船的作案时间。

苏明双在沂河上进行情景模拟

此外,二审时辩方还提出,关于案发区域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只调取了夜间的监控,而未调取白天的监控,这导致无法核对夜间监控中的那个光点的具体位置。对此,二审时的检方则认为公安机关是根据案件的关联性调取监控信息。

关于案件中的一份关键的物证,即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两被告人杀害苏某之后,将苏某的铁船沉入水底的那艘铁船。侦查机关打捞上来的铁船是否为苏某的,也遭到辩护人的质疑,直指侦查机关打捞上来的沉船并非苏某家丢失的那艘船。而对于打捞该沉船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来组织辨认该铁船的录音录像,控方并未向法庭提供。辩护人指出杀害苏某的真凶非二被告人而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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