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曝光聚众淫乱案被处罚人姓名引争议 杭州警方涉嫌侵犯隐私?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认为聚众淫乱侵犯的是社会公共法益,那么其聚众淫乱行为必须具有公开性,而本案聚众淫乱在公寓内,并不具有公开性。因此,该行为并不应当被认定为治安处罚法上的“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
退一步说,即便“聚众淫乱”成立,也不应公布被处罚人姓名。论危害,卖淫嫖娼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但我们看处罚公示,一片的打星号。既然卖淫嫖娼者可以不公布,“聚众淫乱”涉案者也应不予公布......
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涉及公共利益就要公布,比方说李易峰。实在不行亦可以申请公开,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就可以给你看。
必须指出,聚众淫乱侵犯的是社会法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属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从这个角度讲,本身就没有隐私。
而且当罚的聚众淫乱,本身就是一种外向性的性关系,并非私密空间封闭稳定的性关系,既然选择了向外吸收/邀请他人来参加淫乱活动,那就意味着本身就不是隐私了,而是已经侵犯到公共空间了。
聚众淫乱
曝光聚众淫乱案被处罚人姓名引争议:杭州警方涉嫌侵犯隐私?当然,属于隐私范畴的聚众淫乱,在刑法和行政法上,也一直有学者认为是不当罚的,甚至认为不是聚众淫乱。
比如ABC三人自幼相识后形成畸形的恋爱关系,从而一直长期稳定封闭地进行三人性行为,那么不管三人玩得有多花,法理上应认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当罚,也属于隐私范畴。
但如果后期邀请他人加入,那就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当罚的聚众淫乱了。
聚众淫乱
以上观点你有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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