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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称中国多地主动对接DEPA_释放重要信号

商务部称中国多地主动对接DEPA?商务部表示,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成立以来,中方与成员方一道,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总体进展积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商务部称中国多地主动对接DEPA,供大家参考。

商务部称中国多地主动对接DEPA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1日称,中国国内多个地方都在主动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与成员方一道探索各领域合作,一些项目已取得积极进展。

日前,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美国底特律参加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九届贸易部长会议期间,与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等成员方代表共同出席了中国与DEPA成员部长级会议。

束珏婷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方期待在推进加入谈判的同时,与成员方共同加强务实合作,促成更多项目尽早落地。

她表示,DEPA成员方对中国加入工作组取得的进展给予积极评价,表示愿同中方一道,全面推进各层级磋商,深化数字经济相关合作,发掘更多合作机会,不断取得积极成果。

DEPA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于2019年5月发起、2020年6月签署,目前已经生效,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该协定涵盖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据问题、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等16个模块,对国际数字经济活动和交流提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则安排。2021年11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

中国释放重要信号

DEPA的三个推动国家——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并不是传统的数字经济大国。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分列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国、中国、德国,分属于主导当下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三种力量:美国倡导的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土化的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的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这三种模式其实在多个领域存在一些差异。

在全球层面,WTO近年来也在推动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制定。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WTO成员于2019年发表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不过,许多分析认为,WTO达成诸边协定“遥遥无期”。相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明显滞后。

杜国臣表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存在两种趋势:一种是数字经济的单独规则安排,比如由新加坡等国推动的DEPA就代表着这样的发展方向;第二个发展方向是RCEP、美墨加协定、CPTPP等(区域安排)中,包含有电子商务、数据跨境流动、本地存储等方面的相关章节,而且章节分量、比重越来越大、越来越成为关注焦点。

杜国臣表示,至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将来是分化还是趋同,是割裂还是融合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但不管怎样的趋势,当下中国申请加入DEPA,可以看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决心很清晰坚定。

中国加入DEPA面临的挑战

1.与国内法的匹配

中国在数字贸易治理问题上更强调数字主权和国家安全,考虑到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和计算设施的非强制本地化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中国对相关议题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与DEPA 存在关键分歧。 中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本地存储,出境评估”制度。2021 年出台《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相比更加开放包容,但是与DEPA 中要求跨境数据更大范围的自由流动依然分歧严重。 112022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规定了“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该办法为数据出境设定了严格的监管要求。

2.监管压力

中国一直以来都强调基于数据主权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DEPA对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包括个人信息)的要求,可能将个人或者国家数据安全暴露在危险之中,电信诈骗、网络攻击等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将会增加,因而对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中国加入DEPA对国内企业的影响

DEPA允许参与国自16个模块中进行选择签约,因此企业需持续关注最终的签约情况,但整体上来说,中国加入DEPA将促进中国企业与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企业间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其中的无纸化贸易、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措施将为跨国贸易往来增加便利。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虽然DEPA鼓励自由的跨境自由流动,但是中国企业跨境传输数据仍旧要符合中国的监管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因此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企业目前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事先布局:

(1)对数据实行分类分层级保护。数据的分类标准可按照业务范畴划分且保证分类颗粒度合理适中,分级标准可基于数据的敏感程度、关键程度或司法管辖要求等维度进行考虑13。

(2)建立内部标准合同的管理机制,降低合规风险。通过对国内和国际对数据监管规定进行研究,及时调整数据出境类合同条款,降低企业数据出境违规的风险。

(3)对DEPA等数据经济合作领域的协定进行跟进。通过过相关协定进行跟进,可以及时适用其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跨境贸易增加便利、降低成本。

DEPA主要内容

DEPA最早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三国于2020年6月签署,旨在加强彼此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整体来看,DEPA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2。

DEPA包括16个模块,分别是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较为特别的是,参与方不需要同意DEPA所覆盖的16个模块的全部内容,而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模块进行缔约3。因此中国此次与工作组进行磋商,可以在综合考虑自身发展需求的基础上,选择需要加入的模块。

以下为DEPA主要模块和条款的介绍:

1.无纸化贸易(PaperlessTrade)(第2.2条)

DEPA通过要求缔约方提供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来促进无纸化贸易,从而提升贸易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效力与纸质文件相同。通过DEPA协定,各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将通过连接各自国家的单一窗口并启用可互操作的跨境网络,从而履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义务。DEPA协定还将促进海关清关电子贸易文件(例如电子原产地证明书,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和B2B交易(例如电子提单)的使用并实现交换4。

2.电子发票(E-Invoicing)(第2.5条)

DEPA要求缔约方在电子发票系统内进行合作,促进DEPA协定地区跨境使用电子发票。DEPA协定鼓励各国对其国内电子发票系统采用国际标准。这将使从事国际业务的企业能够通过跨境的互操作系统更轻松地进行交易5。

3.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Fintechand E-payment)(第2.7条)

DEPA认识到支付技术正在发展,因此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DEPA同意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针对商业领域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并鼓励缔约方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创业人才的合作6。

4.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s)(第3章)

DEPA的数字产品模块基本承袭了CPTPP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所有内容,并进一步确认了DEPA协定缔约方在处理数字产品和相关问题方面的承诺水平,例如承诺电子传输和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在协定缔约方将不会面临关税。DEPA协定确认企业将不会面临数字产品的歧视问题,并承诺保障数字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从而增加了确定性,降低了风险7。

5.个人信息保护(PersonalInformation Protection)(第4.2条)

DEPA项下的个人信息是指“包括数据在内的有关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其强调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还制定了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框架与原则,包括透明度、目的规范、使用限制、收集限制、个人参与、数据质量和问责制等。DEPA要求缔约方在国内建立一个与这些原则相匹配的框架。缔约方将建立机制,以促进各国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比如对企业采取数据信任标记和认证框架,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该企业已经制定了良好的数据管理规范并且值得信赖8。

6.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Data Flows)(第4.3条)

DEPA允许在各成员国开展业务的企业跨边界更无缝地传输信息,并确保它们符合必要的法规。DEPA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使企业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为客户提供服务,尤其是通过新的业务模型以及数字产品和服务9。

7.政府数据公开(OpenGovernment Data)(第9.5条、第10.3条)

DEPA协定各方应努力实现政府数据的公开,缔约方可以探索扩大访问和使用公开政府数据的方式,从而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新的机会。DEPA协定同样鼓励以在线可用的标准化公共许可证形式使用和开发开放数据许可模型,并允许所有人出于法律允许的目的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共享开放数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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